家电下乡为什么取消_家电下乡结束了吗
1.一个农村户口即可享受家电下乡又可享受汽车下乡吗?
2.家电下乡的冰箱与非下乡的冰箱质量一样吗?
当前针对个体税收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流弊甚多,不仅保证不了税收公平,而且造成了税收的巨额流失,这一点已经成为业内的普遍共识,毫无置疑,勿容多言。如何创新个体税收的征管方式,是业界多年来苦苦求索的重大课题。当前,国家全面启动的家电下乡工程,不经意间为我们创新个体税收的征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家电下乡相关政策
1、销售网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5)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售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同时,各中标流通企业不得随意提高供货价格或低价倾销。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要取消其配送资格。
3、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手机、冰箱、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空调、微波炉、 电磁炉。
4、财政补贴比例:13%。
5、补贴流程:取直接补贴方式,销售网点、生产厂家、财政部门三机联网,由消费者持税务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款。
6、退货要退补贴: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确需退货的,经过规定程序,可退货并退还补贴。
二、对税收征管的启示
由于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取直接补贴方式,并且凭税务领取,这就给国税部门从实征税提供了基础条件。推而广之,对所有产品、商品实行税务部门征税、财政部门退税是否可行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思路,如此,第一、可以保证应收尽收,为国家增加财力,这个财力增长是不可低估的,这一点从金税工程实施的经验不难看到,近几年,我国每年的税收收入均以万亿元增长,不能不说金税工程贡献巨大。第二、可以真正启动三驾马车之一——消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并不明显。第三、让利于民,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第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经销商的收入完全被税务机关掌握,不会再有逃避税收的可乘之机。
当然,实行这种方式,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探讨解决:
1、是不是要进行限价销售?答:不需要。我们知道,家电下乡企业是中标产生的,其销售价格是中标价格,不得抬高或压低价格销售。为什么要这样做,一是因为目前实行补贴的产品是有限的,不是所有商品,而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众多,为了保证公平,必须要取招标形式进行选择,二是可能考虑到国家财力,不限定价格可能让补贴规模失去控制,三是不限定价格可能引起无序竞争,销售商加价销售,农民得不到真正的补贴实惠。那么,如果把补贴对象扩大到全社有商品,实行税务部门征税、财政部门退税,是不是要进行限价呢?我以为,不需要,理由有二:一是由国家规定所有商品的价格,既不现实,也改变了国家经济运行方式,回到了经济时代。二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发挥价格调节功能,经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选择,消费者会自主选择那些价格适中、质量上乘的产品,不会出现价格虚高现象,当然为了防止无序竞争,建议,由国家规定进销差价率,一旦商家非法牟利,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2、补贴率多少适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既要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又要考虑到消费者索取取得国家补贴的积极性。我们知道,家电下乡补贴率为13%,这个补贴率大于商家的利润率,使得商家不可能不开让税于消费者。只有综合考虑补贴率,才能促使消费者索取,保证应收尽收。实际上,如果所有商品都实行补贴政策,消费者会货比三家,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商家的利润率有限,消费者不可能不索取。
3、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是否能与普通消费者一样享受补贴?应该能够,但补贴方式要区别对待。都能享受国家补贴,才能促使商家开具,但对企业要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前者以抵扣方式补贴,后者以普通方式补贴。
三、前景展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会越来越多。从石头咀镇看,2009年1月1日家电下乡启动到3月10日止,目前,两家家电销售网点的销售额均超过30万元,全年销售额预计能够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一是可以提前认定,不需要等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内部控制条件,特别是销售额能够控制,就可经风险评估认定,二是降低销售额标准或取消销售额的硬性规定,只要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风险评估就可认定。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等到纳税人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才认定,就不便于纳税人的前期准备,譬如存货不能取得专用,而销售存货却要适用高税率征税。第二、家电下乡补贴对象是终端消费者,终端销售网点的上一级或更上一级的经销商并不能获得财政补贴,所以如果经销商不是一般纳税人,他们就没有向上一级经销商索取的积极性,导致一、二级经销商有可能逃避税收管理。
2、控管将更趋严密。税控机具将被大面积推行,微机开具将被广泛施行,手写版、限额将被严格限制,使用量将大幅减少。并且,防伪技术要求更高,网上查询功能将被推出。
3、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将更加高效。除了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全面的以票控税时期呼之欲出。依据纳税人的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依法计征成为可能,税收将被大大淡化,真正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
一个农村户口即可享受家电下乡又可享受汽车下乡吗?
南宁市兴宁区,家电下乡是 2007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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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供销总社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并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2)购买人居民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号、购买人姓名和号、住址、****)、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购买产品、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购买人、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冒行为,防止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家电下乡的冰箱与非下乡的冰箱质量一样吗?
家电汽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家电汽车下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家电汽车下乡实施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安徽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研究对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安徽省在吸纳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关意见后,出台了八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家电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全面推进家电汽车下乡工作。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全面建立健全家电汽车下乡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充实成员单位,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家电汽车下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继续做好家电汽车下乡政策宣传工作
家电汽车下乡宣传月活动后,各地要把宣传工作转入常态化、持续化。密切跟踪政策变化和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继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立体式、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要针对集市、节庆等重要节点,开展集中式重点宣传,提高宣传实效,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
全面实施简化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改革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改革,即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作为全国16个试点省之一,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全力推进。已经实施改革的地方,要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政策不走样。尚未实施改革的地方,要确保在8月10日前落实到位。对工作不落实以及以种种理由拖延改革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快补贴进度,指定销售网点及乡镇财政所实行滚动操作,尽量缩短时间,满足群众要求。乡镇财政所要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尚未设立的要在8月10日前落实到位。对跨区域(包括跨市、县、乡镇)购买产品的农民消费者,一律由购买地销售网点和财政所审核兑付。农民消费者可以提供储蓄存折银行账号,也可以使用粮食直补账号。
积极推进网点代垫直补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领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鼓励各地根据家电下乡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改革。对因银行网络不健全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方,要全面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改革;其他地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县乡及销售量大、有信誉保证的指定销售网点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开。实行网点代垫直补的地方,当地县、乡财政局(所)要共同与销售网点签订“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销售网点在农民消费者购买并领取补贴资金时要与农民消费者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销售网点要签订“行为规范承诺书”,当地县、乡财政局(所)各留存一份,销售网点在店面醒目位置悬挂。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抽查、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及时足量保障销售网点税务供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取多种形式,加票领取、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等税收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销售单位依法开票、消费者依法索票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经纳税人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在坚持以票管税的基础上及时足量提供税务。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要强化销售网点依法纳税意识,促其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加强中标企业和指定销售网点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指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及时调配货源,保障商品质量,健全流通网络,规范市场营销;要会同中标销售企业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和政策培训,督导网点按规范要求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等宣传材料,准确掌握家电下乡业务流程,熟练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开具销售、登录销售信息,为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对有未按要求使用家电下乡标识、不及时开具和录入信息、有意虚宣传误导农民、抽取标识卡并高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弄虚作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等行为的网点,县级商务部门应给予其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销售网点资格等处罚,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汽车摩托车经销商应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签约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的经销商(可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门户网站上查询)。由直接授权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在农民消费者购买时,销售企业和网点应主动向农民提供再次授权的协议书复印件,农民申领补贴时向乡镇财政所提供。
取消汽车摩托车跨省异地购买限制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汽车摩托车操作细则》规定,取消跨省购买、上牌的限制,在外省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及在外省上牌的农民消费者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各地不得推诿拖办。各地不得在操作细则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包括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在内的各种限制。
保障家电汽车下乡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将家电汽车下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县级财政要为乡镇财政所解决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必备设备。省财政将依据各地工作开展以及家电汽车摩托车销售量、补贴资金兑付率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予以补助。各指定销售网点要自行解决必要的工作设备,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每件0.5元的定额,对销售网点代理审核予以补助,该项经费由各地先行垫付,年终省财政予以结算补助。
同一个厂家的两种类型的冰箱质量水平应该一致;
只是,所谓的“家电下乡冰箱”,是厂家的冰箱简化版本,就是把一些附加值高的功能取消,以降低成本,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
总体从“性价比”上来说,家电下乡的冰箱不如非家电下乡的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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